《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道路运输管理站和路政管理局该怎样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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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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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道路运输管理站和路政管理局该怎样改革?
交通运输领域事业单位改革,基本上已经定局。原来垂直管理的公路段(公路局)、运管局,都要划归同级交通运输局管理,机构撤销,整合到交通运输局下属相关事业单位,原单位的人、财、物、编制,全部交由地方相应部门管理。按照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原公路段(局)一分为二,实行管护分开,执法管理职能与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的执法部门整合,继续参公管理,共同承担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职能,养护职能剥离改企,市场化运营,由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代替。运管局也是相应类似的改革方式,执法职能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整合,其他事业人员分流到交通运输局下属相应事业单位,同样是机构撤销,人财物编全部交由地方。
对于下放到地方管理的公路段和运管局来讲,职能整合最为容易,也最为符合机构改革要求和管理、执法需要,符合群众的利益。最困难的,则是人员转隶。行政执法综合改革后,各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已经成立,机构性质、规模、级别等已经确定。按照行政执法以“县区为主、综合设立、局队合一”的模式,市级交通运输执法大队为副处级事业机构,参公管理,对应县区级执法大队为副科级建制,或者正科级机构,队长由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执法大队实行“局队合一”,以局机关的名义执法,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人员必须是具备执法资质的参公人员,最起码是干部身份,符合参公管理规定。按要求不允许工勤等辅助人员参与执法,全面清退执法队伍中的合同工、临时工,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保证执法工作质量。
按此要求,县区执法大队设置为科级事业机构,队长由局长兼任,大队设一名或者两名副队长直接负责执法工作,执法大队编制不得少于5名。由于县区基层行政、事业编制紧缺,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五领域执法队伍,基本上都按照5名的编制最低基数设置,以原来的执法人员为班底组建。公路段(局)整合到执法大队后,连人带编划转,承担执法职能的参公人员,如果条件具备,可以直接连人带编划转到执法大队,继续承担执法任务,保留参公身份。不符合参公身份、不具备执法资质的,包括工勤人员,全部分流到交通运输局其他事业单位。运管局基本上也是按此执行,但其人员编制规模较大,如果全部划转到执法大队,虽然可以保留参公身份,但却容易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也容易给地方人员转隶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除此而外,这两个机构整合到地方,在人员转隶方面,还存在两大矛盾:
一是机构级别降低,领导职数超编。对于原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公路段(局)、运管局的领导干部来讲,安置就是极大的问题。这三个机构原来都是正科级设置,每个机构算一正一副两名领导干部,就有三正三副六个领导人员需要安置。而新成立的执法大队,正职由局长兼任,只有最多两名副职岗位可以安置,市上是副处级,县区还都是副科级岗位。低职高配、超职数安置问题,都属于违规行为,显然需要分流至少四名领导干部。机构改革后,党政机构领导职数安置有限,事业单位也将整合设置,单是消化这四名领导干部,就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安置到党政机构,显然不可能;参公事业单位大幅减少,职位最为紧张;安置到纯事业单位,不仅事业职数也在大幅减少,而且本人会失去参公身份,也不现实。这个困难和问题,在市、县两级,都普遍存在。
二是机构隶属地方管理,对非本地人员安置造成矛盾和困难。垂直管理时,市以内各县区干部交流,各地的公路段(局)、运管局都存在大量非本县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层。省以内垂直管理,则会存在跨市交流。人员随职能划归地方后,跨县、跨市交流、调动,难度之大无法想像,除了极少数领导干部,其他人基本上没有了可能。对于家在外县市的人员来讲,每月的工资连路费、吃住都不够,生活成本上升,工资收入下降,如何能够安心工作?而且长期在异地工作,与家庭、配偶、子女、父母两地分离,也不符合人性化管理,这一问题在各地已经造成不同程度的上访现象。
其他还有机构臃肿需要精简的问题,编制需要在地区内平衡的问题,参公人员分流安置到事业单位的身份保留问题,工勤人员分流到事业单位待遇降低的问题,等等,都需要在市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统筹考虑,加以妥善解决。
2. 属于群团组织的文联是参公单位?
目前完成机构改革任务的,是各级党政机关,和人大、政协、纪委监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其中和文联密切相关的,是工会、妇联、团委三个群团机构的改革方案也已经基本落实到位。依照工青妇群团机关改革,文联也曾经出台过一份类似的机构改革指导意见,其内容的改革措施,都和工青妇改革方案一致。
事实上,群团机构改革,从2015年就开始在上海市试点,全国的群团机构改革方案,也是根据上海市的试点方案修订完善后颁布实施的。群团组织改革,实行“减上补下”的原则,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完善群团组织体系、管理模式、运行机制,着力解决群团组织“机关化、行政化、娱乐化、贵族化”的问题,增强服务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全国共有各类人民团体机关25个,包括工会、妇联、团委、科协、文联、残联、计协、红十字会、贸促会、法学会、工商联等,各地根据各自实际,或者和工青妇一样设置为群团机关,使用行政编制,和党委机关一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主要是指市级以上。在行政编制紧张的基层县区,也有设置为群团机关,使用事业编制,参公管理。还有直接设置为挂牌机关、内设机构,甚至是事业单位的,也有只有一个空壳机构的。群团机构设置,起决定作用的除职能外,还要受当地机构限额限制,也要受当地行政编制数额限制,因而各地情况复杂,机构性质不尽相同。
工青妇群团机构改革后,各人民团体机关应当和党委机关一样,使用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前使用事业编制的,或者事业管理,也应当置换行政编制。但绕不过去的症结,还是行政编制数量限制,统一置换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单独设置为群团机关,使用行政编制,或者使用事业编制但参公管理的,应该可以保留现状。未能单独设置,或者事业机构性质的,将其职能划转由相应的党政机关承担,成为内设机构或者挂牌机构,也是改革的方向。唯独不可能的,是继续设置为事业单位,因为这不符合群团职能性质,也不符合群团机构改革的原则。
已经完成事业分类改革试点工作的辽宁省,对于因机构性质变化,失去参公身份依据的原参公人员,明确表示省考、群团等六类参公人员,可以保留参公身份,在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之间自由转任。表明原群团机关参公人员,其身份地位和党政机关的公务员是一样的。但自由转任,前提是有空缺的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这是执行过程中最困难的地方。辽宁省的参公机构及参公人员改革遗留问题,依然在不断调适当中,相信随着全国范围内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出台,以及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参公人员如何转隶,会有新的文件政策出台。而身处其中的群团机关改革,包括文联等,也会有类似工青妇改革方案一样的明确的机构改革政策出台。
3. 单方面将在编职工由专业技术岗位转聘至工勤岗位吗?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在许多省市县进行了试点改革,已经成为事业单位发展的一个大趋势。目前正在进行的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机构管理和职能上,也对事业单位进行了理顺,为岗位聘用制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实行已经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不管是“县管校聘”的中小学校,还是普通事业单位,也并不是一聘终身不变,聘用合同是有聘用期限制的,一般为三年到五年。而且,在聘用期内,工作人员不仅要遵守《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同时,还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违反制度的恶劣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惩处,包括警告、记过,甚至是调整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聘用合同制管理,就是要打破事业单位的“铁饭碗”,激发事业单位职工的活力,加强事业人员的合理流动。如果竞聘成功,就认为自己的岗位不会变,旱涝保收,这和原来的“铁饭碗”有什么区别?
事业单位在聘用期内,如果因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压缩编制等原因,可以重新调整聘用岗位。也可以根据绩效考核、纪律等原因,对职工做出奖惩。还可以按照制度规定,对违反制度、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人员,或者对严重违反纪律,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形成重大恶劣影响的人员,做出惩罚。也可以根据内部制定的奖惩措施,为了激励职工,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临时性调整工作岗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保持单位工作活力。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无故侵害个人权益,无理由做出错误调整,职工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反应情况,或者向劳动检察大队举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4. 两个安置单位该去哪呢?
感谢邀请。
这个问题真不好回答,不过两个单位都是不错的单位,你安置应该是按照事业编制来进行的吧。
下面我分析两个岗位各自的特点。
第一个岗位——大学的行政人员。大学的行政人员没有教学科研任务,工作任务比较轻松,在学校里工作,工作环境要好,同事间关系较机关事业单位单纯些,务虚要比机关事业单位较少。缺点就是岗位可能比较清闲,地位较教学岗位低,存在感略差。
第二个岗位——水利厅的市一级办事单位。可能是某个河的管理办事处,也是事业单位,承担着辖区河道的管理,和机关差不多,随着生态愈发被重视,河道管理工作任务也会越来越重,不仅要务实也要务虚,工作较第一个岗位要累,而且工作地点可能不是在城市,会比较偏远,优点就是比第一个岗位的上升空间会大,当然发展要看个人的情况而定,并不是定数。
综上,如果个人有拼搏上进心,我建议选第二个岗位,当然结果可能并不如意,要看个人资源。如果想活得轻松,能够照顾家庭,我建议选择第一个岗位。若是我选择,我就选第一个岗位,能够照顾家庭,高校工作环境好,工作同时可以与知识文化人接触,个人境界也会随之提高,工作空余的话,可以发展自己爱好,说不定弄个副业,乐滋滋生活才是王道。
5. 原参公事业单位的聘干如何解决?
部分朋友对于有关聘干问题比较感兴趣,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在参公事业单位工作的聘干人员的定位和发展出路问题。
一、关于聘干的涵义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聘干的涵义。所谓聘干就是聘用制干部的简称,它是一个具有历史性和阶段性的专有名词,其内涵是指原不具有干部身份的农民或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人身份人员,达到一定的标准条件,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被聘用到干部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关于聘干的身份
上面我们了解了聘干的内涵,下面,我们再来了解一下聘干的身份问题。根据聘干的涵义,由于聘干来自于农民或工人,从源头上来说,他们不具有干部身份。但在2001年之前,聘干在符合一定的职务要求和任职年限等情况下,是可以经过组织程序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的,而类似这种转干审批在2001年之后,各地根据有关规定不再进行(部分省份还执行了一段时间,但已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在2001年之后,仍然称之为聘干的,那一定是不具备转干要求,未能被批准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的人员。既然没有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那么他们肯定不具有干部身份,那他们属于什么身份呢?工人身份?农民身份?因为他们当中既有原来的农民,又有原来的工人,因此 不好一概而论,但称之为非干部身份没有任何异议。所以,目前仍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聘干其身份为非干部身份。
三、关于参公事业单位中聘干的未来
对于在参公事业单位工作的聘干来说,由于他们不具有干部身份,因此,他们会同工人身份人员一样,无法获得提拔,也就不可能通过调任程序获得公务员或参公人员身份。那么,参公事业单位中的聘干人员如何获得公务员或参公人员身份呢?就目前来说,只有通过公务员招考这一方式。而对于绝大多数聘干来说,年龄偏大,已经濒临退休,因此,报考公务员这一出路已被堵死。退一步讲,即使这部分聘干符合公务员报考条件,但要想在千军万马中脱颖而出,可以说可能性几乎为零。
所以,对于在参公事业单位工作的聘干来说,他们绝大多数人的出路就是安于现状,等待退休。
6. 2018年事业单位改革后公益一类自筹自支的单位编制会不会保留?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将于2020年底前结束,改革后,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主要是公益类职能和行政支持、辅助类职能,生产经营类职能改企,实行事企分开。事业单位没有了生产经营收入来源,也就不会再存在什么自收自支、自筹自支类人员。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也逐渐规范管理,要求各地政府不得自行设置编制类型,不允许核定和使用除正规编制以外的自定、自筹类编制,包括自收自支类编制。
自定、自筹类编制,完全由地方政府自行核定、自行使用、自行供养,已经被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明令取消。自收自支编制,同样属于地方政府自定编制类型,也是地方政府自行供养,不同的是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有备案。编制管理规范后,自收自支编制要求于2019年6月底前撤销,地方政府不得再自行核定、使用编制类型。
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类编制核销后,原使用这几类编制的正式职工,尤其是管理人员,可以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流到其他保留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任职。其他合同制管理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要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领取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要么由人事部门统一指派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7. 事业编制怎样考取?
事业编制考取的方法:
根据招考公告,按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全部通过,即可考取事业编制
事业单位招考公告一般情况下发布在省,地级市的人事厅局所属的人事考试中心的网站上,笔试和面试基本上各占一半,分数有的46开,一般无最低分数线。
1、个人报名
报名人员登陆指定的报名网站(各地人事考试信息网),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应聘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录填交报名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招聘单位初审通过,不能更改。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注:部分地区采取现场报名。
2、单位初审
招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前一天的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
如果招聘单位在几个工作日内(各地方规定不同),未对报名人员信息进行处理,则视为初审通过。网上报名期间,招聘单位会公布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提供咨询服务。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招聘单位应留存应聘人员的报名信息,以供资格审查时参考。
报名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录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要于规定日期前登录当地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一般在考前一周可以打印)。
3、资格审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按招聘信息公布的要求,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在面试前3天仍未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弃权。
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4、笔试
笔试考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根据应聘人数和考试情况确定。
5、面试
面试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备案的面试方案组织实施,面试方案的备案应在面试前一周完成。达到笔试 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招聘计划和招聘岗位由高分到低分按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
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计划;达不到规定招聘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确定后,由招聘单位张榜公布并通知本人。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计算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
6、考核体检
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并依次等额组织进行考核体检。同一招聘计划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对考核、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可从其他进入同一岗位考核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根据实际需要,既可先进行考核也可先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考核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核对象,并写出书面考核意见。考核、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分类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也就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这种管理形式,一般适用于没有收入或收入不稳定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单位、疾病预防控制、工商管理等事业单位,即人员费用、公用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提供。
采用这种管理形式,有利于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也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如医院等。差额拨款单位的人员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其他费用自筹。这些单位的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非固定部分为4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差额拨款单位要根据经费自主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3、自主事业单位
又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位的一种主要形式,由于不需要地方财政直接拨款,因而一些地方往往放松对它的管理,造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不断膨胀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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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道路运输管理站和路政管理局该怎样改革?
交通运输领域事业单位改革,基本上已经定局。原来垂直管理的公路段(公路局)、运管局,都要划归同级交通运输局管理,机构撤销,整合到交通运输局下属相关事业单位,原单位的人、财、物、编制,全部交由地方相应部门管理。按照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原公路段(局)一分为二,实行管护分开,执法管理职能与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的执法部门整合,继续参公管理,共同承担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职能,养护职能剥离改企,市场化运营,由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代替。运管局也是相应类似的改革方式,执法职能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整合,其他事业人员分流到交通运输局下属相应事业单位,同样是机构撤销,人财物编全部交由地方。
对于下放到地方管理的公路段和运管局来讲,职能整合最为容易,也最为符合机构改革要求和管理、执法需要,符合群众的利益。最困难的,则是人员转隶。行政执法综合改革后,各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已经成立,机构性质、规模、级别等已经确定。按照行政执法以“县区为主、综合设立、局队合一”的模式,市级交通运输执法大队为副处级事业机构,参公管理,对应县区级执法大队为副科级建制,或者正科级机构,队长由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执法大队实行“局队合一”,以局机关的名义执法,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人员必须是具备执法资质的参公人员,最起码是干部身份,符合参公管理规定。按要求不允许工勤等辅助人员参与执法,全面清退执法队伍中的合同工、临时工,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保证执法工作质量。
按此要求,县区执法大队设置为科级事业机构,队长由局长兼任,大队设一名或者两名副队长直接负责执法工作,执法大队编制不得少于5名。由于县区基层行政、事业编制紧缺,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五领域执法队伍,基本上都按照5名的编制最低基数设置,以原来的执法人员为班底组建。公路段(局)整合到执法大队后,连人带编划转,承担执法职能的参公人员,如果条件具备,可以直接连人带编划转到执法大队,继续承担执法任务,保留参公身份。不符合参公身份、不具备执法资质的,包括工勤人员,全部分流到交通运输局其他事业单位。运管局基本上也是按此执行,但其人员编制规模较大,如果全部划转到执法大队,虽然可以保留参公身份,但却容易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也容易给地方人员转隶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除此而外,这两个机构整合到地方,在人员转隶方面,还存在两大矛盾:
一是机构级别降低,领导职数超编。对于原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公路段(局)、运管局的领导干部来讲,安置就是极大的问题。这三个机构原来都是正科级设置,每个机构算一正一副两名领导干部,就有三正三副六个领导人员需要安置。而新成立的执法大队,正职由局长兼任,只有最多两名副职岗位可以安置,市上是副处级,县区还都是副科级岗位。低职高配、超职数安置问题,都属于违规行为,显然需要分流至少四名领导干部。机构改革后,党政机构领导职数安置有限,事业单位也将整合设置,单是消化这四名领导干部,就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安置到党政机构,显然不可能;参公事业单位大幅减少,职位最为紧张;安置到纯事业单位,不仅事业职数也在大幅减少,而且本人会失去参公身份,也不现实。这个困难和问题,在市、县两级,都普遍存在。
二是机构隶属地方管理,对非本地人员安置造成矛盾和困难。垂直管理时,市以内各县区干部交流,各地的公路段(局)、运管局都存在大量非本县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层。省以内垂直管理,则会存在跨市交流。人员随职能划归地方后,跨县、跨市交流、调动,难度之大无法想像,除了极少数领导干部,其他人基本上没有了可能。对于家在外县市的人员来讲,每月的工资连路费、吃住都不够,生活成本上升,工资收入下降,如何能够安心工作?而且长期在异地工作,与家庭、配偶、子女、父母两地分离,也不符合人性化管理,这一问题在各地已经造成不同程度的上访现象。
其他还有机构臃肿需要精简的问题,编制需要在地区内平衡的问题,参公人员分流安置到事业单位的身份保留问题,工勤人员分流到事业单位待遇降低的问题,等等,都需要在市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统筹考虑,加以妥善解决。
2. 属于群团组织的文联是参公单位?
目前完成机构改革任务的,是各级党政机关,和人大、政协、纪委监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其中和文联密切相关的,是工会、妇联、团委三个群团机构的改革方案也已经基本落实到位。依照工青妇群团机关改革,文联也曾经出台过一份类似的机构改革指导意见,其内容的改革措施,都和工青妇改革方案一致。
事实上,群团机构改革,从2015年就开始在上海市试点,全国的群团机构改革方案,也是根据上海市的试点方案修订完善后颁布实施的。群团组织改革,实行“减上补下”的原则,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完善群团组织体系、管理模式、运行机制,着力解决群团组织“机关化、行政化、娱乐化、贵族化”的问题,增强服务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全国共有各类人民团体机关25个,包括工会、妇联、团委、科协、文联、残联、计协、红十字会、贸促会、法学会、工商联等,各地根据各自实际,或者和工青妇一样设置为群团机关,使用行政编制,和党委机关一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主要是指市级以上。在行政编制紧张的基层县区,也有设置为群团机关,使用事业编制,参公管理。还有直接设置为挂牌机关、内设机构,甚至是事业单位的,也有只有一个空壳机构的。群团机构设置,起决定作用的除职能外,还要受当地机构限额限制,也要受当地行政编制数额限制,因而各地情况复杂,机构性质不尽相同。
工青妇群团机构改革后,各人民团体机关应当和党委机关一样,使用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前使用事业编制的,或者事业管理,也应当置换行政编制。但绕不过去的症结,还是行政编制数量限制,统一置换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单独设置为群团机关,使用行政编制,或者使用事业编制但参公管理的,应该可以保留现状。未能单独设置,或者事业机构性质的,将其职能划转由相应的党政机关承担,成为内设机构或者挂牌机构,也是改革的方向。唯独不可能的,是继续设置为事业单位,因为这不符合群团职能性质,也不符合群团机构改革的原则。
已经完成事业分类改革试点工作的辽宁省,对于因机构性质变化,失去参公身份依据的原参公人员,明确表示省考、群团等六类参公人员,可以保留参公身份,在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之间自由转任。表明原群团机关参公人员,其身份地位和党政机关的公务员是一样的。但自由转任,前提是有空缺的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这是执行过程中最困难的地方。辽宁省的参公机构及参公人员改革遗留问题,依然在不断调适当中,相信随着全国范围内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出台,以及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参公人员如何转隶,会有新的文件政策出台。而身处其中的群团机关改革,包括文联等,也会有类似工青妇改革方案一样的明确的机构改革政策出台。
3. 单方面将在编职工由专业技术岗位转聘至工勤岗位吗?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在许多省市县进行了试点改革,已经成为事业单位发展的一个大趋势。目前正在进行的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机构管理和职能上,也对事业单位进行了理顺,为岗位聘用制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实行已经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不管是“县管校聘”的中小学校,还是普通事业单位,也并不是一聘终身不变,聘用合同是有聘用期限制的,一般为三年到五年。而且,在聘用期内,工作人员不仅要遵守《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同时,还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违反制度的恶劣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惩处,包括警告、记过,甚至是调整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聘用合同制管理,就是要打破事业单位的“铁饭碗”,激发事业单位职工的活力,加强事业人员的合理流动。如果竞聘成功,就认为自己的岗位不会变,旱涝保收,这和原来的“铁饭碗”有什么区别?
事业单位在聘用期内,如果因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压缩编制等原因,可以重新调整聘用岗位。也可以根据绩效考核、纪律等原因,对职工做出奖惩。还可以按照制度规定,对违反制度、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人员,或者对严重违反纪律,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形成重大恶劣影响的人员,做出惩罚。也可以根据内部制定的奖惩措施,为了激励职工,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临时性调整工作岗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保持单位工作活力。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无故侵害个人权益,无理由做出错误调整,职工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反应情况,或者向劳动检察大队举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4. 两个安置单位该去哪呢?
感谢邀请。
这个问题真不好回答,不过两个单位都是不错的单位,你安置应该是按照事业编制来进行的吧。
下面我分析两个岗位各自的特点。
第一个岗位——大学的行政人员。大学的行政人员没有教学科研任务,工作任务比较轻松,在学校里工作,工作环境要好,同事间关系较机关事业单位单纯些,务虚要比机关事业单位较少。缺点就是岗位可能比较清闲,地位较教学岗位低,存在感略差。
第二个岗位——水利厅的市一级办事单位。可能是某个河的管理办事处,也是事业单位,承担着辖区河道的管理,和机关差不多,随着生态愈发被重视,河道管理工作任务也会越来越重,不仅要务实也要务虚,工作较第一个岗位要累,而且工作地点可能不是在城市,会比较偏远,优点就是比第一个岗位的上升空间会大,当然发展要看个人的情况而定,并不是定数。
综上,如果个人有拼搏上进心,我建议选第二个岗位,当然结果可能并不如意,要看个人资源。如果想活得轻松,能够照顾家庭,我建议选择第一个岗位。若是我选择,我就选第一个岗位,能够照顾家庭,高校工作环境好,工作同时可以与知识文化人接触,个人境界也会随之提高,工作空余的话,可以发展自己爱好,说不定弄个副业,乐滋滋生活才是王道。
5. 原参公事业单位的聘干如何解决?
部分朋友对于有关聘干问题比较感兴趣,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在参公事业单位工作的聘干人员的定位和发展出路问题。
一、关于聘干的涵义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聘干的涵义。所谓聘干就是聘用制干部的简称,它是一个具有历史性和阶段性的专有名词,其内涵是指原不具有干部身份的农民或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人身份人员,达到一定的标准条件,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被聘用到干部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关于聘干的身份
上面我们了解了聘干的内涵,下面,我们再来了解一下聘干的身份问题。根据聘干的涵义,由于聘干来自于农民或工人,从源头上来说,他们不具有干部身份。但在2001年之前,聘干在符合一定的职务要求和任职年限等情况下,是可以经过组织程序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的,而类似这种转干审批在2001年之后,各地根据有关规定不再进行(部分省份还执行了一段时间,但已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在2001年之后,仍然称之为聘干的,那一定是不具备转干要求,未能被批准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的人员。既然没有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那么他们肯定不具有干部身份,那他们属于什么身份呢?工人身份?农民身份?因为他们当中既有原来的农民,又有原来的工人,因此 不好一概而论,但称之为非干部身份没有任何异议。所以,目前仍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聘干其身份为非干部身份。
三、关于参公事业单位中聘干的未来
对于在参公事业单位工作的聘干来说,由于他们不具有干部身份,因此,他们会同工人身份人员一样,无法获得提拔,也就不可能通过调任程序获得公务员或参公人员身份。那么,参公事业单位中的聘干人员如何获得公务员或参公人员身份呢?就目前来说,只有通过公务员招考这一方式。而对于绝大多数聘干来说,年龄偏大,已经濒临退休,因此,报考公务员这一出路已被堵死。退一步讲,即使这部分聘干符合公务员报考条件,但要想在千军万马中脱颖而出,可以说可能性几乎为零。
所以,对于在参公事业单位工作的聘干来说,他们绝大多数人的出路就是安于现状,等待退休。
6. 2018年事业单位改革后公益一类自筹自支的单位编制会不会保留?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将于2020年底前结束,改革后,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主要是公益类职能和行政支持、辅助类职能,生产经营类职能改企,实行事企分开。事业单位没有了生产经营收入来源,也就不会再存在什么自收自支、自筹自支类人员。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也逐渐规范管理,要求各地政府不得自行设置编制类型,不允许核定和使用除正规编制以外的自定、自筹类编制,包括自收自支类编制。
自定、自筹类编制,完全由地方政府自行核定、自行使用、自行供养,已经被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明令取消。自收自支编制,同样属于地方政府自定编制类型,也是地方政府自行供养,不同的是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有备案。编制管理规范后,自收自支编制要求于2019年6月底前撤销,地方政府不得再自行核定、使用编制类型。
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类编制核销后,原使用这几类编制的正式职工,尤其是管理人员,可以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流到其他保留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任职。其他合同制管理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要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领取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要么由人事部门统一指派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7. 事业编制怎样考取?
事业编制考取的方法:
根据招考公告,按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全部通过,即可考取事业编制
事业单位招考公告一般情况下发布在省,地级市的人事厅局所属的人事考试中心的网站上,笔试和面试基本上各占一半,分数有的46开,一般无最低分数线。
1、个人报名
报名人员登陆指定的报名网站(各地人事考试信息网),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应聘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录填交报名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招聘单位初审通过,不能更改。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注:部分地区采取现场报名。
2、单位初审
招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前一天的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
如果招聘单位在几个工作日内(各地方规定不同),未对报名人员信息进行处理,则视为初审通过。网上报名期间,招聘单位会公布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提供咨询服务。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招聘单位应留存应聘人员的报名信息,以供资格审查时参考。
报名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录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要于规定日期前登录当地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一般在考前一周可以打印)。
3、资格审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按招聘信息公布的要求,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在面试前3天仍未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弃权。
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4、笔试
笔试考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根据应聘人数和考试情况确定。
5、面试
面试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备案的面试方案组织实施,面试方案的备案应在面试前一周完成。达到笔试 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招聘计划和招聘岗位由高分到低分按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
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计划;达不到规定招聘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确定后,由招聘单位张榜公布并通知本人。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计算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
6、考核体检
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并依次等额组织进行考核体检。同一招聘计划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对考核、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可从其他进入同一岗位考核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根据实际需要,既可先进行考核也可先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考核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核对象,并写出书面考核意见。考核、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分类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也就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这种管理形式,一般适用于没有收入或收入不稳定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单位、疾病预防控制、工商管理等事业单位,即人员费用、公用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提供。
采用这种管理形式,有利于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也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如医院等。差额拨款单位的人员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其他费用自筹。这些单位的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非固定部分为4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差额拨款单位要根据经费自主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3、自主事业单位
又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位的一种主要形式,由于不需要地方财政直接拨款,因而一些地方往往放松对它的管理,造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不断膨胀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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